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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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者,應依本基金會訂定之作業要點,向本基金會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提出授信保證申請;金融機構應將申請文件併同其對授信評估之結果及同意承作之授信條件,送交本基金會同意後通知相關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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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8條,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若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應按照該基金會制定的作業要點,向本基金會指定的國內外金融機構提出授信保證申請。金融機構應將申請文件連同對授信申請的評估結果及同意承作的授信條件提交給本基金會,經本基金會同意後通知相關金融機構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作業要點第三條,對於投資事業的資格要求,例如資本額、營運年限等,可以參考相關法令及統計數據來訂定,如《中華民國公司法》及《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等。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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