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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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題目內容,該條法規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其中第9條規定了在保證案件中的逾期或違約情況下,基金會可以根據契約規定,提前履行保證義務並清償被保證人的債務。清償後的催收、保全、訴訟、擔保品執行等程序則由原授信金融機構代為處理。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解釋或範例可以提供。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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