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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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進行投資之幣別、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投資幣別: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二、投資額度:除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專案核定者外,不得超過投資案件總額或股權百分之三十五。 三、投資期限:投資期限原則不超過十年。但投資案件經評估符合重大國際合作發展目標或基於客觀形勢於投資期限屆至前無法立即退出時,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後得延長之。
- 2.前項第三款本基金會董事會亦得依評估結果,決議提前終止或退出投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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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基金會進行投資時有以下幣別、額度和期限的限制: 1. 投資幣別:可以是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2. 投資額度:除非經過基金會董事會專案核定,否則不得超過投資案件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3. 投資期限:一般情況下,投資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但如果該投資案符合重大國際合作發展目標,或因客觀形勢原因無法立即退出,則經基金會董事會決議後可以延長投資期限。 此外,根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基金會董事會也可以根據評估結果決議提前終止或退出投資案件。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最新版本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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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