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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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時,可以由本基金會的董事會委託秘書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進行審核。在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經過審核通過的案件,需要提交給董事長進行核定後才能實施,並且必須提供給本基金會的董事會備查。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法第23條,該基金會的設立與解散必須經過財團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並且必須得到政府的核准。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11條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法第23條
- 概括授權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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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