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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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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會就各類投資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就申請文件、申請目的、案件可行性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初審。 二、本基金會辦理投資案件之計畫界定、計畫準備、計畫評估及計畫核定等作業,得視案件需要,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界定、事實調查、評估及合約協商任務。各項作業得視案件需要合併辦理,亦得先行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討論辦理原則。 三、由本基金會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書面報告及擬議之投資方式,並視投資案件內容需要,於必要時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投資案件通過審核者,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討論核定。 四、投資契約內容除投資幣別、金額、期限等基本條件及各項法律相關條款外,應一併定明其他如投資款項之撥付方式、重大事項之決議方法等涉及本基金會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五、本基金會得視案件需要,採行書面監督、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監督任務;進行重大事項變更者,應提請本基金會董事會討論核定。 六、於投資案件執行期間,應定期將投資案件執行進度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於投資案件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投資標的應提出結案報告。本基金會亦得視案件需要,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結案任務。
  2. 2.以合作投資方式進行之投資案件,經合作投資機構協助完成計畫評估者,免辦理前項第一款之初審及第二款程序,得直接進行書面報告審核,其餘程序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3. 3.本基金會得編列預算辦理投資案件形成前必要之可行性研究、投資標的能力建構、整體藍圖規劃等技術協助。
  4. 4.前項技術協助,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訊,針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10條進行逐條釋義。 第一款表示,基金會對各類投資案件進行以下程序: 1. 初審:對申請文件、申請目的、案件可行性和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初始審查。 2. 計畫界定、準備、評估和核定:基金會進行投資案件的計畫界定、準備、評估和核定等工作。根據案件需求,可以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參與進行計畫界定、事實調查、評估和合約協商等任務。各項工作可以根據案件需求合併進行,也可以先向基金會董事會提出原則性討論。 3. 審核:由基金會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進行審核,編寫報告並提出投資方式建議。根據案件需要,在必要時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審核通過的案件將被提交給基金會董事會進行討論和核准。 4. 投資契約內容:除了基本條件(如投資幣別、金額、期限)和相關法律條款外,投資契約還應明確其他重要事項,例如投資款的撥付方式、重大事項的決議方式等,這些事項涉及到基金會的重要權利和義務。 5. 監督:基金會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進行書面監督、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監督任務。對於重大事項的變更,需提請基金會董事會討論和核准。 6. 執行報告和結案報告:在投資案件執行期間,基金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執行進度,並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提出結案報告。如有需要,可以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結案任務。 第二款提到,進行合作投資的案件,如果經合作投資機構協助完成計劃評估,則可以免去初審程序,直接進行書面報告審核,其他程序則按照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款指出,基金會可以編列預算進行投資案件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投資標的能力建構和整體藍圖規劃等技術協助工作。 第四款提到,技術協助工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 根據以上資訊,可以進一步了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投資案件處理中的程序和要求。

  • 核定名詞
  • 併辦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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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基金會就各類投資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就申請文件、申請目的、案件可行性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