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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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或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本基金會共同投資外,應由投資標的或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但如投資標的於申請時尚未設立者,得由投資標的之發起人、預定發起人或管理機構申請之: 一、投資標的之基本資料,包括章程或設立文件、負責人或管理機構資料、股東或社員名冊或其財產明細、登記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投資標的尚未設立者,為擬設立之相關資料。 二、投資標的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含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保留盈餘表、必要之附註說明等資料;其營業未滿三年者,應提出自開始營業之日起各年度之資料。但尚未設立者,得提供發起人信用紀錄、無欠稅證明或本基金會認為必要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之。 三、投資案件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件背景、目標、內容。 (二)投資標的之主要營運項目。 (三)案件執行及營運方式。 (四)資金籌措來源及主要股東或出資人背景資料、經營團隊資歷。 (五)投資標的股權或資金結構。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書。 (七)投資期限。 (八)如有子投資時,其投資產業及類別。 四、投資案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者,應於投資案件說明書中註明。 五、其他經本基金會認為有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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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9條」,在申請投資案件時,投資標的或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需檢具以下文件向該基金會提出申請: 1. 投資標的之基本資料,包括章程或設立文件、負責人或管理機構資料、股東或社員名冊或其財產明細、登記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若投資標的尚未設立,則需提供擬設立之相關資料。 例如,投資案件申請時需提供相關的設立文件,包括章程或公司設立文件等。 2. 投資標的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包括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保留盈餘表、必要之附註說明等資料。若投資標的營業未滿三年,則需提供自開始營業之日起各年度之資料。若投資標的尚未設立,則可提供發起人信用紀錄、無欠稅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投資案件申請時需提供投資標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以及相關的查核報告書。 3. 投資案件說明書,其中需載明案件的背景、目標、內容、投資標的的主要營運項目、案件的執行和營運方式、資金籌措來源、主要股東或出資人的背景資料、經營團隊的資歷、投資標的的股權或資金結構、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書、投資期限,以及如果有子投資時,子投資的產業和類別。 例如,投資案件申請時必須說明案件的背景、目標、投資標的的主要營運項目等。 4. 投資案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若投資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則需在投資案件說明書中註明。 例如,投資案件申請時如果已進行可行性研究,需提供相關報告。 5. 其他經該基金會認為有必要之文件。 例如,根據該基金會的判斷,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包含「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並且針對每一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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