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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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基金會在投資時需要遵守以下限制: 1. 不得投資賭博業、菸酒業、武器軍需品業、違禁藥物業、易造成環境生態負面影響之經濟活動,這些行業被認為具有高風險或不符合該基金會的宗旨。 2. 不得投資違反受投資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業,這是為了確保該基金會的投資活動符合當地社會價值觀和法律法規。 3. 不得投資違反受投資國之法令或國際規範及其他侵犯人權之經濟活動,這是為了避免支持違法行為或侵犯人權的企業或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該基金會計劃投資一家在受投資國非法經營的賭場,這將違反第8條的限制,該基金會應該避免進行該投資。同樣地,如果該基金會計劃投資一家在受投資國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污染企業,這也違反第8條的限制,該基金會應該考慮其他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的投資機會。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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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