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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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外,得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本基金會共同投資;或由投資標的、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經由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本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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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7條指出,投資案件除了由基金會主動安排外,還可以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基金會共同投資,或者由投資標的以及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的機構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給基金會處理。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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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