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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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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
  2. 2.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或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投資處理辦法第4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可以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國內外的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進行合作投資。這表示基金會可以與各種不同實體合作進行投資,包括政府機構、跨國組織、國內外的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 2. 根據第2項,投資的對象可以是設立在外國的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的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的受益單位或權益。這表示基金會可以投資在國外設立的實體,例如公司或金融機構,也可以投資非法人實體,例如基金或信託,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以上的資料,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基金會的投資合作範圍和投資對象,開放了基金會與各種內外部組織進行投資合作的可能性,以擴大投資的選擇範圍和增加收益機會。

  • 名詞
  • 法人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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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