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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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提供投資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 二、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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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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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