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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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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三、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該辦法所用詞的定義: - 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 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 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 這些定義在辦法中的設立有助於界定相關詞彙的範疇,例如友邦與友好國家的區別,以及何種組織可以被視為外國政府。這些定義有助於確保該辦法在實施時的一致性和明確性。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2條

  • 公法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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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