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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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三、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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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該辦法所用詞的定義: - 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 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 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 這些定義在辦法中的設立有助於界定相關詞彙的範疇,例如友邦與友好國家的區別,以及何種組織可以被視為外國政府。這些定義有助於確保該辦法在實施時的一致性和明確性。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第2條
- 公法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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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