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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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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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解釋,國際合作發展法第2條規定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範疇及適用條件。該條規定除了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已簽訂的條約或協定外,也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進一步的關於該法條的解釋或具體的範例。因此,目前無法進一步釐清國際合作發展法第2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為我國所有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範依據。 二、為求周延,避免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受本法生效之影響,並展現我遵守國際規範之意願,爰訂定本條。 三、鑒於簽訂條約或協定之締約各方身分須為國際法人,如國家及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不具該項身分,爰不列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518 制定)
一、明定本法為我國所有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範依據。 二、為求周延,避免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受本法生效之影響,並展現我遵守國際規範之意願,爰訂定本條。 三、鑒於簽訂條約或協定之締約各方身分須為國際法人,如國家及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不具該項身分,爰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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