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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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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解釋,國際合作發展法第2條規定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範疇及適用條件。該條規定除了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已簽訂的條約或協定外,也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進一步的關於該法條的解釋或具體的範例。因此,目前無法進一步釐清國際合作發展法第2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990518 制定)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為我國所有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範依據。   二、為求周延,避免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受本法生效之影響,並展現我遵守國際規範之意願,爰訂定本條。   三、鑒於簽訂條約或協定之締約各方身分須為國際法人,如國家及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不具該項身分,爰不列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518 制定)

一、明定本法為我國所有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範依據。   二、為求周延,避免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受本法生效之影響,並展現我遵守國際規範之意願,爰訂定本條。   三、鑒於簽訂條約或協定之締約各方身分須為國際法人,如國家及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不具該項身分,爰不列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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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合作發展法第 2 條規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合作發展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合作發展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