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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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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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根據這個法條,外交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請注意,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法條的特定案例或範例,因為沒有具體指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立法理由確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518 制定)
確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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