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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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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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4條,該法條所指的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包括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所執行的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 參考資料: 國際合作發展法 (2011年修正版)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
立法理由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係指我國從事之跨國、具有政府開發援助性質(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援外事務,其範圍規定於第七條。
- 非名詞
(0990518 制定)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係指我國從事之跨國、具有政府開發援助性質(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援外事務,其範圍規定於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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