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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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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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合作發展法第6條規定了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這些原則包括以下六點: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的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根據國際合作發展的趨勢和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和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的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的國家利益。 以上便是根據該法條進行的逐條釋義。相關的參考資料則可以包括國際合作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指引文件,以了解國際合作發展的趨勢和原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立法理由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作業原則。
- 家提名詞
- 非名詞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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