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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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8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可以透過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投資、貸款、保證、捐款、實物贈與、人員派遣、發展策略之諮商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進行。該法條明確規定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方式,包括各種合作的方式和對象。具體的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則由主管機關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在現實中,這項法規可以適用於各種國際合作發展的案例。例如,政府部門可以提供技術協助和能力建構,支援其他國家的發展。又或者,政府可以進行投資,支持其他國家的基礎建設或商業項目。此外,捐款、實物贈與以及人員派遣也是常見的合作方式。這些合作活動可以有助於國際合作發展,促進各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規範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及訂定處理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我國目前實務上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程序、對象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係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贈與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將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處理,以利各項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執行。
- 贈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規範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及訂定處理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我國目前實務上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程序、對象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係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贈與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將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處理,以利各項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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