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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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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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8條,當涉及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團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的性質有疑義時,需由外交部、法務部和相關主辦機關共同認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與該條相關。因此,就此條款而言,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
立法理由對於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所締結之某項國際書面協定性質是否屬於本法所稱條約或協定發生疑義時之解決方法。
- 行政機關名詞
(1040612 制定)
對於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所締結之某項國際書面協定性質是否屬於本法所稱條約或協定發生疑義時之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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