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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18 條

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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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8條,當涉及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團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的性質有疑義時,需由外交部、法務部和相關主辦機關共同認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與該條相關。因此,就此條款而言,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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