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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17 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得請主辦機關提供執行情況之有關資料;其有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退出或解釋發生爭議時,外交部應協助主辦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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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條約締結法第17條,主辦機關在與外國或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可以要求主辦機關提供有關執行情況的相關資料。当條約或協定发生修正、变更、續約、停止、終止、退出或解釋等争议时,外交部应协助主辦機關处理这些事宜。 根据这一条款,在條約締結法第17條的背景下,外交部作为负责條約締結法实施的机关,对于主辦機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締結的條約或协定的執行情况有监督和协助的职责。外交部有权要求主辦機關提供有关執行情况的資料,以便進行評估和检查。此外,在條約或協定发生争议时,外交部也应协助主辦機關处理相关事宜,例如解释條約或協定的条文、进行修正或变更等。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條約或協定的顺利执行,并保持我國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这一法条的实施可以通过外交部与主辦機關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外交部可以要求主辦機關提供相关的執行情况資料,并协助主辦機關解决條約或協定的争议。例如,当條約或協定的修正、續約、停止、終止、退出或解釋等问题出现时,外交部可以通过与主辦機關的协调和沟通来处理这些问题,确保有关法规的顺利实施和遵守。 作为一名法律教授,我可以利用最新的法律文献和相关法规来解释和分析这一條約締結法第17條。例如,我可以引用條約締結法的相关解释或司法判例,并结合國際法和相关理论,提供对该条款的进一步解读和理解。 请注意,由于本模型训练于2021年,提供的答案可能不是最新的。此外,本模型不能为所提供法律问题的解释或意见提供保证,仅可作为参考信息。强烈建议就具体法律问题与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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