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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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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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締結法第16條規定,條約或協定的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應準用締結程序的相關規定。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6條,當條約或協定需要進行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的時候,應當遵循相應的締結程序。例如,若有兩國達成協議欲修正現行條約,則需按照條約締結法第16條的規定來進行修正的程序。 參考資料: - 條約締結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01 )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約或協定締結後,亦有可能發生修正(amend)、變更(modify)、續約(extend)、停止(suspend)、終止(terminate)或退出(withdraw)之情形。其在締約國間須依約文本身或國際法之規定辦理;而於國內之程序,如主辦機關及應注意事項為何、是否送請立法院審議或查照、是否由總統公布或由主辦機關發布、變動後之約本應如何保存等事項,應與條約或協定之締結程序相當。為求立法之簡捷,爰規定有關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條約或協定之締結程序規定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約或協定締結後,亦有可能發生修正(amend)、變更(modify)、續約(extend)、停止(suspend)、終止(terminate)或退出(withdraw)之情形。其在締約國間須依約文本身或國際法之規定辦理;而於國內之程序,如主辦機關及應注意事項為何、是否送請立法院審議或查照、是否由總統公布或由主辦機關發布、變動後之約本應如何保存等事項,應與條約或協定之締結程序相當。為求立法之簡捷,爰規定有關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條約或協定之締結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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