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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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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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2條的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可以根據該法的規定進行條約或協定的締結。這意味著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有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進行條約或協定的締結,條約或協定必須符合條約締結法的規定。具體來說,當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時,必須依據條約締結法的程序進行,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適用範圍。 二、本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係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而言。
- 行政機關名詞
(1040612 制定)
一、本法之適用範圍。 二、本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係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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