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3 條
- 1.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 2.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
- 3.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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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 3 條,該法規定了條約和協定的定義以及締結程序。 1. 條約的定義分為五種情形: a. 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b. 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c. 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d. 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e. 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2. 協定的定義是指除了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書面協定。 3. 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的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根據台灣司法院釋字第 329號解釋,憲法所指的條約是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此外,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協議,例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根據該協定規定,國內法律應符合其最低限度保護標準及國民待遇的規定。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根據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的規定和相關解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條約的定義包括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等情形。此外,協定則是指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書面協定。締結條約或協定的程序包括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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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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