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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4 條

  1. 1.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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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締結法第4條規定了條約和協定的簽訂程序。根據該條,一般情況下,條約和協定的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如果條約和協定的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則不受此限制。此外,根據國際公約和慣例,主辦機關指派條約和協定談判和簽署代表,並頒發全權證書。這意味著主辦機關在進行條約和協定的談判和簽署時,需要遵循國際法和慣例的相應規定。 參考資料: 《條約締結法》(最後修正日期:2017/6/25),取自臺灣法務部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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