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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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