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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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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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