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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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隨時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 2.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聯繫,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助。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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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5條的規定: 1. 外交部主辦的條約或協定如果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外交部應隨時與相關機關保持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這意味著在簽訂條約或協定的過程中,外交部需要主動與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溝通和協調,確保相關業務的順利執行。 例如,如果外交部正在與其他國家簽訂一項關於經濟合作的協定,而該協定涉及到財政部的業務,外交部就需要與財政部保持聯繫,確認各自的責任和協作方式,以確保協定的順利實施。 2. 在拟议草案或对案以及谈判过程中,由外交部以外的主办机关,应与外交部保持密切联系,并注意约本文本及格式是否正确合适,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外交部派员协助。在正式签署协议时,外交部可以派员在场。這是說當其他主辦機關在起草協定或進行談判時,應該與外交部密切協調和溝通,確保協定的文本和格式符合要求。 例如,如果某個部會正在與其他國家談判一項與貿易有關的協定,該部門就應該與外交部保持聯繫,確保協定文本的準確性和適切性,並在簽署時有外交部的參與。 以上是根據《條約締結法》第5條的解釋及其相關資料提供的解答。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隨時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聯繫,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助。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外交部主辦條約或協定,處理上應與有關機關聯繫,以利相關事項之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其他機關主辦條約或協定,處理上應與外交部聯繫,以利相關事項之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外交部主辦條約或協定,處理上應與有關機關聯繫,以利相關事項之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其他機關主辦條約或協定,處理上應與外交部聯繫,以利相關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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