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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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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隨時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聯繫,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助。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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