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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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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締結法第6條」規定,在主辦機關尚未獲得條約草案內容的協議之前,該機關可以就談判方針、原則以及可能的爭議事項,向立法院做出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根據《條約締結法》第6條的規定,當主辦機關在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條約談判時,需要得到立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因此,主辦機關在談判之前必須向立法院說明條約的談判方針、原則以及可能爭議的事項,同時也需要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這是為了確保條約談判的透明度以及立法機關的參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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