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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7 條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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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7條,當條約或協定的草案內容獲得協議時,主辦機關在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得到行政院同意之前,應該先向行政院報請核定,然後才能進行簽署。這樣的程序是為了確保條約或協定的內容經過行政院的審查和核准。如果未經行政院核定,草案內容就被簽署,則可能違反法律規定。關於條約締結法第7條的參考資料,需要提供最新的版本以確保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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