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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2.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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