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8 條
- 1.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 2.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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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締結法第 8 條規定了條約案的報送和審議程序,主要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條約案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並且訂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主辦機關應在簽署條約後三十日內將條約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簽訂該條約。 第二種情況是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並且沒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條約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辦機關則應在簽署條約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在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1. 經法律授權簽訂:這表示條約案是根據國內相關法律的授權而簽署的。 2. 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這表示條約案在簽署前就已獲得立法院的同意。 3.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這表示條約案的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的規定,這些條約案在簽署後需要經過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審議或備查程序,確保條約的合法性和符合國內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 條約締結法, 最近修法日期: 2019/12/1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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