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9條規定,若一個條約的內容涉及到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行政院在將該條約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時,必須標明該條約的機密等級,而立法院在審議時需以秘密會議進行討論。 資料來源:條約締結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30038&flno=9+]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立法理由行政院將機密性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以維護國家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2 制定)
行政院將機密性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以維護國家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條約締結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