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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2.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3.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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