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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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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2. 2.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3. 3.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0條的規定: 1. 在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時,可以經過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除非該條款在條約文明中被明確禁止。 例如,如果台灣要加入一個多邊貿易協定,立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提出保留某些特定領域的條款,以符合台灣的國家利益和法律規定。 2. 如果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則必須將該修正案退回主辦機關和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例如,如果台灣和一個國家簽訂了一份雙邊貿易協定,立法院通過了對該協定的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必須通知主辦機關和對方國家,並重新進行談判。 3. 如果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主辦機關必須立即通知締約對方。 例如,如果一個條約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被否決,主辦機關必須向對方國家發出通知,告知他們該條約未獲通過。 參考資料: 條約締結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101)

立法沿革 1

(1040612 制定)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立法理由一、本法規範之締約主體為外國及國際組織並不包含中國大陸,有關兩岸締結之協議及相關事項並不在本法規範之範圍內。   二、考量多邊公約與雙邊條約性質之不同,參照條約法公約之相關規定及締約實務,爰就我國多邊公約之保留及雙邊條約之文字得否修正予以明定。   三、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2 制定)

一、本法規範之締約主體為外國及國際組織並不包含中國大陸,有關兩岸締結之協議及相關事項並不在本法規範之範圍內。   二、考量多邊公約與雙邊條約性質之不同,參照條約法公約之相關規定及締約實務,爰就我國多邊公約之保留及雙邊條約之文字得否修正予以明定。   三、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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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