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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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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
  2. 2.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1條,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特定程序辦理。如果條約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相應的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完成國內程序並依條約規定的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後生效,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在特殊情況下無法進行互換或存放時,主辦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直接公布。如果條約沒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審查,並在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根據該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有國內法效力。 參考資料: 《條約締結法》。 (2016)。查閱日期:2021年10月25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5

立法沿革 1

(1040612 制定)

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   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立法理由一、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故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視該條約是否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倘有,則須一方面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批准,另一方面主辦機關應即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完成相關程序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生效後,由總統公布之,爰為第一項第一款本文規定。惟鑒於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會員國,於實務上可能遇有無法完成存放批准書等締約文書之情形,爰為但書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無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即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而無須由總統踐行批准程序。   三、有關條約在國內之生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應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又以條約於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總統公布條約案時,亦將一併公布條約之生效日期,爰於第三項定明條約具國內法效力之時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2 制定)

一、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故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視該條約是否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倘有,則須一方面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批准,另一方面主辦機關應即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完成相關程序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生效後,由總統公布之,爰為第一項第一款本文規定。惟鑒於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會員國,於實務上可能遇有無法完成存放批准書等締約文書之情形,爰為但書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無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即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而無須由總統踐行批准程序。   三、有關條約在國內之生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應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又以條約於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總統公布條約案時,亦將一併公布條約之生效日期,爰於第三項定明條約具國內法效力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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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規定:「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