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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11 條

  1. 1.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
  2. 2.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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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1條,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特定程序辦理。如果條約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相應的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完成國內程序並依條約規定的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後生效,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在特殊情況下無法進行互換或存放時,主辦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直接公布。如果條約沒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審查,並在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根據該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有國內法效力。 參考資料: 《條約締結法》。 (2016)。查閱日期:2021年10月25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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