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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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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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是規範外國護照簽證的法條,目的是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此法條是依據國家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規範外國護照的簽證事宜。根據本條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受理外國人申請進入台灣的簽證時,應該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況和兩國關係來決定是否准駁。此外,法條中也列舉了一系列拒絕簽發簽證的情況,比如申請人有犯罪紀錄、非法入境、患有傳染病等。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所需文件也在法條中予以規定。根據本條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也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進行面試。整體而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是用來管理台灣境內外國人申請簽證的法條。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立法之目的。 二、簽證准駁係國家之主權行為,依國際慣例,各國有權對外國人民拒發簽證,以維護國家利益,且無須說明原因。鑑於核發簽證行為,具上述特殊屬性,爰於條文宣示之。 三、明定所有護照簽證的主要機關均為外交部第二項。
(0911231 全文修正)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依一般法律體例,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條例立法之目的。 二、簽證准駁係國家之主權行為,依國際慣例,各國有權對外國人民拒發簽證,以維護國家利益,且無須說明原因。鑑於核發簽證行為,具上述特殊屬性,爰於條文宣示之。 三、明定所有護照簽證的主要機關均為外交部第二項。
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依一般法律體例,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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