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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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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是規範外國護照簽證的法條,目的是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此法條是依據國家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規範外國護照的簽證事宜。根據本條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受理外國人申請進入台灣的簽證時,應該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況和兩國關係來決定是否准駁。此外,法條中也列舉了一系列拒絕簽發簽證的情況,比如申請人有犯罪紀錄、非法入境、患有傳染病等。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所需文件也在法條中予以規定。根據本條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也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進行面試。整體而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是用來管理台灣境內外國人申請簽證的法條。

立法沿革 2

(0880511 制定)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立法之目的。   二、簽證准駁係國家之主權行為,依國際慣例,各國有權對外國人民拒發簽證,以維護國家利益,且無須說明原因。鑑於核發簽證行為,具上述特殊屬性,爰於條文宣示之。   三、明定所有護照簽證的主要機關均為外交部第二項。

(0911231 全文修正)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依一般法律體例,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1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立法之目的。   二、簽證准駁係國家之主權行為,依國際慣例,各國有權對外國人民拒發簽證,以維護國家利益,且無須說明原因。鑑於核發簽證行為,具上述特殊屬性,爰於條文宣示之。   三、明定所有護照簽證的主要機關均為外交部第二項。

(0911231 全文修正)

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依一般法律體例,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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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規定:「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