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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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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2條,外國護照簽證的辦理應依該條例規定。如果該條例未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這一項法規,可以看出應按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辦理護照簽證事務,如果該條例沒有具體規定的話,則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立法沿革 2

(0880511 制定)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原則。   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搆辦理簽證業務之主要依據除本條例外,尚包括其他相關法律、命令、條約及協定,且除條約或協定已就簽證事項別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上之規定。例如我國因參與國際事務(如APEC中之「商務人士移動」議題、WTO之「自然人移動」議題,而簽署「規範簽證待遇」之多邊協定;或為鞏固邦誼,拓展對外經貿利益,簽署雙邊簽證互惠協定。

(0911231 全文修正)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酌一般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1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原則。   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搆辦理簽證業務之主要依據除本條例外,尚包括其他相關法律、命令、條約及協定,且除條約或協定已就簽證事項別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上之規定。例如我國因參與國際事務(如APEC中之「商務人士移動」議題、WTO之「自然人移動」議題,而簽署「規範簽證待遇」之多邊協定;或為鞏固邦誼,拓展對外經貿利益,簽署雙邊簽證互惠協定。

(0911231 全文修正)

參酌一般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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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2 條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