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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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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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2條,外國護照簽證的辦理應依該條例規定。如果該條例未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這一項法規,可以看出應按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辦理護照簽證事務,如果該條例沒有具體規定的話,則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原則。 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搆辦理簽證業務之主要依據除本條例外,尚包括其他相關法律、命令、條約及協定,且除條約或協定已就簽證事項別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上之規定。例如我國因參與國際事務(如APEC中之「商務人士移動」議題、WTO之「自然人移動」議題,而簽署「規範簽證待遇」之多邊協定;或為鞏固邦誼,拓展對外經貿利益,簽署雙邊簽證互惠協定。
(0911231 全文修正)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酌一般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原則。 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搆辦理簽證業務之主要依據除本條例外,尚包括其他相關法律、命令、條約及協定,且除條約或協定已就簽證事項別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上之規定。例如我國因參與國際事務(如APEC中之「商務人士移動」議題、WTO之「自然人移動」議題,而簽署「規範簽證待遇」之多邊協定;或為鞏固邦誼,拓展對外經貿利益,簽署雙邊簽證互惠協定。
參酌一般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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