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文件證明事務,包括公證、認證、驗證及其他證明。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2條中規定了文件證明事務的範圍,包括公證、認證、驗證及其他證明等。此條規定了駐外館處在文件證明方面的職責與權限。具體辦理時,可依據不同的情況和要求,進行相應的公證、認證、驗證或其他證明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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