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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四章 其他證明

§ 34–352

34
駐外館處得為旅外國人出具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僑居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但以該等證明依法令規定須由我駐外館處出具者為限。 前項證明之格式及出具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外交部定之。
35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領務承辦人員對前項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內容有疑問時,應先函請其發機關查證。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