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館處得為旅外國人出具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僑居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但以該等證明依法令規定須由我駐外館處出具者為限。 前項證明之格式及出具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外交部定之。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4條,駐外館處可以為旅外國人提供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僑居證明以及其他身分證明,但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這些證明文件的格式和出具方式,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由外交部來制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是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