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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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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得為旅外國人出具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僑居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但以該等證明依法令規定須由我駐外館處出具者為限。 前項證明之格式及出具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4條,駐外館處可以為旅外國人提供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僑居證明以及其他身分證明,但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這些證明文件的格式和出具方式,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由外交部來制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是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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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4 條規定:「駐外館處得為旅外國人出具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僑居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但以該等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