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領務承辦人員對前項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內容有疑問時,應先函請其核發機關查證。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5條,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果領務承辦人員對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或內容有疑問,則應先函請核發機關進行查證。 這表示申請人在申請駐外館處文件時,需要提供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文件。如果領務承辦人員對這些文件的真實性或內容有疑問,他們可以向核發機關發函進行查證。例如,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是中華民國護照,領務承辦人員可以向領事館或護照發行機構查證護照的真實性和持有人的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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