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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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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領務承辦人員對前項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內容有疑問時,應先函請其發機關查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5條,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果領務承辦人員對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或內容有疑問,則應先函請核發機關進行查證。 這表示申請人在申請駐外館處文件時,需要提供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文件。如果領務承辦人員對這些文件的真實性或內容有疑問,他們可以向核發機關發函進行查證。例如,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是中華民國護照,領務承辦人員可以向領事館或護照發行機構查證護照的真實性和持有人的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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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