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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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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務承辦人員辦理驗證時,應在申請驗證之文書上空白處蓋章證明。其無空白處者,得蓋於該文書背面或以另紙為之,連綴於該文書上,並加蓋騎縫章。 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驗證時,應於原文書及譯本上空白處分別加蓋驗證章及原文文義相符章證明,並予連綴加蓋騎縫章。 驗證證明章戳之格式,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3條的規定,當領務承辦人員辦理文件驗證時,應在申請驗證的文件上的空白處蓋章證明。如果文件上沒有空白處,可以在該文件的背面蓋章,或者使用另張紙連綴在該文件上,再加蓋騎縫章。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進行驗證時,應該在原始文件和翻譯本的空白處分別加蓋驗證章和原文文義相符章證明,同時可以連綴加蓋騎縫章。 至於驗證證明章戳的格式,則由外交部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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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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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3 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辦理驗證時,應在申請驗證之文書上空白處蓋章證明。其無空白處者,得蓋於該文書背面或以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