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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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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驗證之文書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者,領務承辦人員得於審該譯文與原文文義相符後,一併辦理驗證。但文書之內容涉及法律規章、專業性質或係以特殊外國語文作成者,應檢附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證明之中文或英文譯本申請驗證,領務承辦人員不負審核譯文責任。 依前項規定申請驗證譯文者,須照原文之內容確實翻譯,不得任意增刪塗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2條,申請驗證的文書如同時檢附中文譯本,領務承辦人員在確認該譯文與原文文義相符後,可以一併辦理驗證。但若文書涉及法律規章、專業性質或是以特殊外國語言撰寫,則需要附上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證明的中文或英文譯本來申請驗證;領務承辦人員則不負責審核該譯文。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份以德文撰寫的文件需要驗證,申請人同時提供了中文譯本,領務承辦人員會先確認譯文是否與原文文義相符,如果確認無誤,則可以一併辦理驗證。但如果該文件內容涉及德國的法律規章或是具有專業性質,那麼申請人就需要提供經德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證明的中文或英文譯本,領務承辦人員則不負責審核該譯文的正確性。

  • 名詞
  • 併辦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人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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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2 條規定:「申請驗證之文書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者,領務承辦人員得於審核該譯文與原文文義相符後,一併辦理驗證。但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