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對於申請驗證之文書,不負翻譯之責任。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31條,領務承辦人員對於申請驗證之文書,並不負責進行翻譯的責任。該條規定沒有提到領務承辦人員需要進行翻譯,因此他們僅負責驗證文件的真實性,而不負責翻譯文件。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來說,假設一個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包含了一份外國的法院判決書,他所需要做的是確保該文件的真實性,而不是進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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