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事務、因應天災事變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得免徵文件證明費用。駐外館處經報請外交部同意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8條,外交部在辦理外交事務、應對天災事變或協助急難救助時,可以免徵文件證明費用。同樣地,駐外館處在經報請外交部同意後,也可以免費提供文件證明服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外交部網站上的文件證明收費標準(105年5月25日修正),外交部提供一些例子以說明免費文件證明的情況。其中包括在災後重建過程中,公民需要證明其住址變更或房屋毀損情況,以獲得相應的救助或補助措施。在這樣的情況下,外交部可以根據該條款免費提供必要的文件證明服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