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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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7條,當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若請求人要求加急處理其申請案件,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可以指派專人立即或提前處理,但需加收速件處理費。加急處理費的收費數額為所定收費數額的二分之一。然而,若出於公務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的需要,則免收速件處理費。在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請求人不得撤回速件處理並要求退費。 參考資料:(2021年10月更新)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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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