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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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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