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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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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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受理申請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時,如果因請求人或到場人原因無法完成工作,或根據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5款拒絕受理驗證,則已繳納的規費不予退還。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請求人或到場人沒有按規定提供所需文件或資訊,或者申請的文件被判定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拒絕受理,已經支付的規費將不會退還。這可以作為一種刺激請求人或到場人確保提供正確且完整文件的措施,同時避免浪費資源和時間。 參考資料: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領務費收費標準。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條文
- 規費名詞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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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