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根據上述文段中提到的內容,「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的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具體來說,根據第 2 條的文段所述,該法規的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到更多的內容或範例與這條法規有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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