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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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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於必要時,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6 條,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時,當情況必要時可以向國內外的相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可以請求他們的協助。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文件證明的真實性和無損國家或他人的利益。如果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需要進一步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他們可以向相關單位查詢並請求協助。例如,如果有人申請結婚文件證明來證明其與外國人的婚姻關係,駐外館處可以向該外國的政府機關查詢相關資訊以確認婚姻是否有效。這樣做可以提供更可靠的證據,並確保文件證明的應用範圍在法律和公共利益的範圍內。

立法沿革 1

(0990518 制定)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於必要時,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時,如有必須進一步查證相關資料,以為依據者,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自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518 制定)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時,如有必須進一步查證相關資料,以為依據者,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自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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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於必要時,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