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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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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經查明在當地合法居留者,得換發效期五年以下之護照,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2. 2.遺失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應併檢附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7條主要規定了關於普通護照換發和補發的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當普通護照持有人在當地具有合法居留身份,並且該護照上有新字或特字戳記時,可以換發一本有效期限在五年以下的護照,同時在新護照上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台灣有合法的居留身份,並且他的護照上有台灣的新字戳記,那麼他可以換發一本台灣的普通護照,有效期限可以是五年以下。 根據第2項規定,在前一本護照遺失的情況下,申請補發護照的人應該同時附上當地警察機關出具的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如果當地警察機關尚未提供或者不提供該證明文件,可以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補發的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同時在新護照上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日本遺失了他的台灣護照,他可以向當地的警察機關申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然後使用該證明文件來申請補發台灣的普通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並在新護照上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這些解釋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7條及相關法規。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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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7 條規定:「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經查明在當地合法居留者,得換發效期五年以下之護照,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