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7條主要規定了關於普通護照換發和補發的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當普通護照持有人在當地具有合法居留身份,並且該護照上有新字或特字戳記時,可以換發一本有效期限在五年以下的護照,同時在新護照上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台灣有合法的居留身份,並且他的護照上有台灣的新字戳記,那麼他可以換發一本台灣的普通護照,有效期限可以是五年以下。 根據第2項規定,在前一本護照遺失的情況下,申請補發護照的人應該同時附上當地警察機關出具的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如果當地警察機關尚未提供或者不提供該證明文件,可以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補發的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同時在新護照上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日本遺失了他的台灣護照,他可以向當地的警察機關申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然後使用該證明文件來申請補發台灣的普通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並在新護照上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這些解釋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7條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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