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6條的規定,持有第23條第5項、第24條第4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護照的人,如果已經在海外居住超過四年且取得了僑居國國籍,或曾經持有該護照並獲得返國許可,可以申請註銷該新字戳記。同樣地,持有第23條第5項、第25條第3項加蓋特字戳記護照的人,如果已取得僑居國國籍,也可以申請註銷該特字戳記。已經申請註銷或符合上述規定的持照人,換發的護照效期可以按照一般規定進行辦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人在海外居住超過四年並且取得了新的國籍,他可以申請註銷原本護照上的新字戳記。又例如,如果一個人曾經持有特字戳記護照並且取得了僑居國國籍,他也可以申請註銷特字戳記。在這些情況下,換發的護照將按照一般規定辦理效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