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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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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護照僑居海外四年以上,且已取得僑居國國籍或曾持該護照申獲許可返國者,得申請註銷該新字戳記。
  2. 2.持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加蓋特字戳記護照,取得僑居國國籍者,得申請註銷該特字戳記。
  3. 3.持照人已註銷或已符合本條所定申請註銷新字或特字戳記之規定者,其換發之護照效期,得依一般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6條的規定,持有第23條第5項、第24條第4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護照的人,如果已經在海外居住超過四年且取得了僑居國國籍,或曾經持有該護照並獲得返國許可,可以申請註銷該新字戳記。同樣地,持有第23條第5項、第25條第3項加蓋特字戳記護照的人,如果已取得僑居國國籍,也可以申請註銷該特字戳記。已經申請註銷或符合上述規定的持照人,換發的護照效期可以按照一般規定進行辦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人在海外居住超過四年並且取得了新的國籍,他可以申請註銷原本護照上的新字戳記。又例如,如果一個人曾經持有特字戳記護照並且取得了僑居國國籍,他也可以申請註銷特字戳記。在這些情況下,換發的護照將按照一般規定辦理效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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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6 條規定:「持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護照僑居海外四年以上,且已取得僑居國國籍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