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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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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准函或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二、有特殊理由,須持用我國護照。
  2. 2.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3. 3.第一項經許可之申請人,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普通護照: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出國許可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4. 4.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五年以下。
  5. 5.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新字戳記;具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蓋特字戳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3條規定了持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符合特定情形的人可以申請普通護照。根據第1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可以檢附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持用普通護照。其中,特定情形包括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有特殊理由需要持用我國護照。第2項規定,當主管機關進行許可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進行會商決定。在申請普通護照時,申請人需要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和一些文件,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和出國許可證件。第3項規定了普通護照的效期和換發的核准要求。最後,第4項規定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的申請人在護照上需要註記相關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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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3 條規定:「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中央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