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3條規定了持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符合特定情形的人可以申請普通護照。根據第1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可以檢附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持用普通護照。其中,特定情形包括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有特殊理由需要持用我國護照。第2項規定,當主管機關進行許可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進行會商決定。在申請普通護照時,申請人需要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和一些文件,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和出國許可證件。第3項規定了普通護照的效期和換發的核准要求。最後,第4項規定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的申請人在護照上需要註記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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