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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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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5 月 07 日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
共 3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辦法依據
護照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本辦法之
主管機關
為外交部。
第 3 條
開啟 ›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下一章 →
第二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 4–10
回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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