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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3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