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3條,護照的申請可以向以下機關、機構或團體提出申請: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2. 駐外館處。 3. 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 在這些機關、機構或團體中,民眾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來提出護照申請。具體的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可能會有所不同,請申請人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引來進行申請。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院公共帳務及財政資訊網》中相關資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了申請護照的詳細程序和所需文件清單。申請人需填寫申請表格,並檢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相片、繳納相關費用等。具體的申請程序可以在領事事務局的網站上找到。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3條的含義,即民眾可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提出護照申請。其中,領事事務局提供了詳細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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