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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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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4條,外交護照核發的方式如下: 1. 本條例第9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5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舉例解釋:根據本法第9條第1、2、4和5款,某些特定人員,如公務人員或特定職業群體的成員,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交護照,並由主管機關核發。 2. 本條例第9條第3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舉例解釋:根據本法第9條第3款,某些特定人員,如外派人員或特定使命的工作人員,需要由其派遣機關通知主管機關進行核發外交護照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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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4 條規定:「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