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4條,外交護照核發的方式如下: 1. 本條例第9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5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舉例解釋:根據本法第9條第1、2、4和5款,某些特定人員,如公務人員或特定職業群體的成員,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交護照,並由主管機關核發。 2. 本條例第9條第3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舉例解釋:根據本法第9條第3款,某些特定人員,如外派人員或特定使命的工作人員,需要由其派遣機關通知主管機關進行核發外交護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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