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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准之隨從。 四、外交公文專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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